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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扬州市古筝协会章程》修订公示

发表时间:2014-07-10 来源: 作者:

           《扬州市古筝协会章程》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,证明了章程对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是有益的。章程明确了协会和会员间的权利和义务,较好的规避了不少不当行为。为了进一步完善章程,在征求了部分会员的意见后,经协会理事会商议,提出了数条章程修改意见,并交由扬州市古筝协会二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。经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款项有:

①将章程第十一条(三)款及(六)款和第十二条第二小节之间做些合并调整。原章程第(三)款和(六)款内容为:(三)执行协会的决议,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,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。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第十二条第二节的内容为:协会会员应主动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,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者,均视为自动退会。修改后为第十一条(三)款:(三)执行协会的决议,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,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者,即视为自动退会。(六)款为: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,一年内不交纳会费,即视为自动退会。

②增加第十一条(八)款及:(八)严格禁止协会会员在不当的场所说、做而有损协会形象和利益的话和事。

以上《扬州市古筝协会章程》修订内容,经扬州市古筝协会二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。

 

扬州市古筝协会    

201478日